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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发布时间:2021-07-21

作者:上海宇科

人气:313

来源:上海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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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撤销变更登记业务时,需要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才可以,然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手续,在申请之后工作人员会尽快对材料进行审核,大概7天就可以完成业务。那么上海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条件有什么呢,下面上海宇科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下上海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上海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